第十九条 录取原则
综合评价录取、普通高考和中职升学考试录取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于进档考生,不设置专业级差,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进行专业志愿分配,当投档成绩(含政策性照顾加分)相同时,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调剂者,可录取到计划未满额的专业;不服从调剂者,将予以退档。
体育类考生在文化课成绩、专业课成绩均达到最低控制线后,依据考生投档成绩由高到低依次录取。
高职(专科)升本科招生录取按照甘肃省招委会相关政策规定以及学校专升本招生简章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