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承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全国性高考加分项目,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投档成绩录取。

第二十条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的考生,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投档规则,在符合提档要求的情况下,学校根据考生专业志愿优先的原则,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对无法满足专业志愿的考生,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到未录满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于同分考生,按照生源省份提供的位次顺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未提供同分位次,则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考生录取专业。

第二十二条 学校非英语专业录取时不限考生应试外语语种。非英语语种考生若被录取到本校,进校后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安排教学。